“如果这些限制未被遵守,那么游戏的结果就会受到直接威胁。有限游戏的规则是一种合同条款,参与者凭此认同谁是赢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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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说过有限游戏的稳定进行在于裁判,观众,参与者a的三元分立,有限游戏的颠覆,也往往在于这中三者分立的失效。
当限制被违反后,有限游戏的参与者a首先受到影响,因为胜利的公平性被打破了。
如果裁判能够及时制止这种行径,那么 游戏就能够继续进行,制止的方式有很多种,主要分为两方面。
一是要能够快速的制止违规行为,二是要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。
后者又有两点,第一点在于提高违反限制的成本(实际上是为了降低违反限制的性价比)这主要是减少人们违反限制的意愿,第二点在于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的可能性,比如说失信人员名单,或者是在游戏内外挂无法开启使用。
裁判作为技术性的工作,意味着规则之化身,因为他需要不偏不倚。(《6—初衷何以被履行》)
如果裁判未能够起到他的作用,他不能够将破坏规则者赶出场地,大量违反规则的参与者就会让游戏失衡,如果裁判不能够提前把那些破坏规则的人排除在外,他就将付出更多的精力来抓住那些违反规则的人,如此形成恶性循环,因此在现代游戏中,这两个功能往往是区分开来的(比如说足球禁赛并不由场上的裁判负责)
感到不公的参与者可以对于违反规则的参与者进行检举,他期望得到正反馈,如果裁判无法有效处理检举,事情就会层层上举,参与者会寻找一个更大的裁判来进行裁定,比如说公众舆论,在这个时候原本的裁判的权威性就失却了。契约不再被人直接的信任而是被放于共识之下再度检验。
按理来说契约在共识中被检验是其常态,但是一开始的检验是用来筛选参与者的,没有进入游戏的人以此判断游戏是否值得玩,但当内部的参与者需要来再度依靠共识来检验契约是否可靠时,就有着参与者退出的风险。
另外,引入共识就相当于引入了很多的观众视角,在受控的有限游戏下,拥有观众身份的人在大体上往往认同规则(《6—初衷何以被履行》),但是对于很多有限游戏来说,它的受众并非为所有人,观众身份的谴责会大大影响参与者a的激情(这是因为我们知道参与者是有多重身份的,他做出的决定不可能不受到共识的影响,因为他有着观众的身份),如果为了这批新到的观众改变规则,那么就有赶走原来玩家的风险。
在现实生活中,有限游戏很少是由参与者临时协定的,我们往往是参与一个已经被确定好的有限游戏,我们参与其中并不一定要认同其所有规则(《6—初衷何以被履行》),我们参与其中是信任其表现出来的信誉,如果游戏颠覆,那么就有人要为参与者的损失负责,例如法人一职。
有限游戏要么就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,避免它暴露在不相干的人的眼中,要么就要改变其规则,使它不至于在种种庞杂的观点之下失去弹性,确保其能够延续下去。前者难免躲躲藏藏,后者更加艰难也有着更大的通往无限的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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